因為父親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兩個兒子只能靠母親來撫養,生活上實在難以維系,因此兩個兒子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撫養費,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江某1和江某2訴稱:兩原告與被告江某系父子關系,原告出生后,被告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履行撫養原告義務,沒有支付撫養費,由原告母親黃某一個人撫養,致使原告生活困難。特別是原告上學以后,這種狀況越發嚴重。因此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和生活費至原告18歲止。被告江某辯稱,被告愿意給付孩子撫養費,但具體數額由法院判決。法院認為:不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父母撫養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法定義務。因此,原告起訴被告江某要求支付撫養費于法有據。法院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至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被告雙方均沒有向法院提交扎實證據證明被告江某是否有固定收入,法院參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的比例確定。另外,因為兩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承擔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所以依法判決被告江某每月月底給付原告江某1和江某2的撫養費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