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彩禮的性質
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給付財物行為的性質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1、基于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因違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案情概要】
原告謝某與被告陳某同居關系財產糾紛一案中,原、被告2007年經人介紹建立婚約關系并于2008年典禮同居生活,但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生氣,2009春未便分居直到6月謝某訴至法院。在訴求中,謝某要求解除與陳某的同居關系,并要要陳某退還彩禮款及購房押金82700元。其中,在原、被告婚約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借婚約向原告索取建房押金50000元,彩禮款29800元(包括見面禮1000元,過中秋節600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馮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12年2月2日,劉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雙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馮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對方適當返還聘禮及看病花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未購置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有存款20000元在劉某手中。劉某的陪嫁財產包括家電、被子在馮某處。
(二)裁判結果
聊城市茌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經邵某介紹相識。2013年7月13日,通過證人邵某,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的彩禮。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兩箱酒、兩條煙、兩盒茶葉、幾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記結婚,被告也未將上述彩禮退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當庭將首飾四件退還原告。
(二)裁判結果
濟寧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
延續幾千年的民間習俗
彩禮始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時期。那時,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需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外,還必須經過“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的程序。“其中納征也叫納幣,表示男方要送聘禮給女方家,這個聘禮就是民間俗稱的彩禮,通常算做訂婚的表現,向社會公示兩個人或者兩個家庭確定締結秦晉之好。”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學賓向記者介紹。
“在古代...
關于彩禮還有個知名案例,《非誠勿擾》女嘉賓孫某與鄂某的寶馬車之爭。當時,孫某與鄂某通過非誠勿擾節目相識后結對成功,隨后在二人交往中,孫某稱她打算與鄂某結婚,想讓鄂買輛寶馬車。不久,鄂某購置了一臺寶馬車,作為彩禮對孫某下聘,并將車掛在了孫某的名下。讓鄂某意想不到的是,雙方還沒來得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孫某便單方面悔婚,突然消失在他的生活中。無奈之下,鄂某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車輛購買款30萬。...
1、結婚不成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對于不受當地風俗習慣限制的日常往來的小禮品、衣物等,則一般按無償贈與來處理。
2、什么情況下可以返...
辦完婚宴就分手,而這對夫妻竟還沒領證。重慶一對小夫妻辦了婚宴,但由于兩人忙著去重慶主城打工,而且年齡也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沒來得及領結婚證。然而,這一年來,兩人經常吵架,最終兩人分手。但由于分手后,兩人產生經濟糾紛,鬧得要民警來協調了。
面對這起未到法定婚齡先辦婚禮后領證的情況,警方提醒,男女雙方在處理婚姻關系上,一定要達到法定婚齡,并去民政部門登記。否則一旦面臨分手,雙方的身份關系得不...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初,龐某(男)在一次企業聯誼會中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杜某(女),兩人互留電話后便開始交往。交往期間,龐某曾向杜某表示希望與其結婚,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在認識兩個月后,杜某開始經常向龐某要錢,用于自己購物消費以及服裝店花銷。為了加深感情,龐某從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3 年2月9日,陸續往對方提供的賬戶匯款,每次2萬到5萬不等,前后共計15多萬元。后來雙方因感情不和反目,龐某將杜某起訴...
一、聘金是何種屬性?
其實我國現行的法律并未明確認定其性質。而理論上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是把交付聘金的行為當作為附義務的贈與,即欲締結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贈與一定的財物給另一方當事人,而另一方當事人負有與贈與人締結婚姻關系的義務,如果接受聘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項義務,則贈與人可以撤銷該項贈與。但存在的問題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當事人具有婚姻自由,結婚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若規定為義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