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子女的撫育費應由離婚的雙方共同承擔,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應按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中確定的數額按時、足額支付,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中確定的撫育費,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撫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認真履行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確定的撫育費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
1981年7月30日,最高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關于處理撫養糾紛中兩個問題的請示收悉。
第一個問題。據你院來文所述,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對孩子撫養問題,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達成協議,過若干時間(如一、兩年)后,撫養孩子的一方...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 無固定收入的,撫...
對子女的撫養,最重要的是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也就是子女的撫養費。能否解決好這個問題,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第37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1、離婚后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責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撫養的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不從實際需要出發,對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將上述規定,作為撫養費的給付標準,造成撫養費給付明顯不合理。如,有這樣一個案件,父母雙方各自月收入高達5000元以上,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
“上海、甘肅、海南、吉林等十多個省市已完全取消生育間隔。國家人口計生委也贊成低生育水平比較穩定的省市取消生育間隔。”昨日,《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28次會議審議。草案取消了二孩生育間隔的具體規定,對符合規定依法再生育子女的,代之以“提倡適當的生育間隔”。
取消生育間隔不影響低生育水平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某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未成年人劉堯(化名)起訴母親要求增加撫育費一案中,認定劉堯的撫養費給付標準,是父母離異時經過二審法院調解達成。但是,表達該標準的句詞均引自一審判決書,有在上訴期內關離異判決、撫養費標準的判決,劉堯母親瞿某未提起上訴,她僅對財產判決不服。因此,劉堯在上訴狀中一并就法院撫養費給付標準是“自愿達成”的認定,提出異議。其理由是:
一、二審調解前,一審中未被提起上訴的判決...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確定離婚案件費用分擔依據的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的月收入情況。隨著社會發展,工資結構調整,企業的改制、下崗、失業、跳槽等現象的日益增多,按照人的收入來確定撫養費用有一些不適應當前形勢,原因如下:
一是撫養義務人的收入難以確定。由于現在收入的多元化,收入結構由過于單純依賴工資發展到商業、股票、第二職業等,工資外收入難以確定,難以查明,也難以取證。
二是工資具有不確定性。由于...
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采用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的問題。按照通常的理解,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來源于受害人,其計付標準應與受害人的收入狀況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的,生活費也應按城鎮居民生活費標準計賠;如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生活費則按農村居民生活費標準計賠。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撫養費標準是一個相對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0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不從實際需要出發,對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將上述規定,作為撫養費的給付標準,造成撫養費給付明顯不合理。如,有這樣一個案件,父母雙方各自月收入高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