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中公證處的核實取證權主要來源于以下規定:
(一)司法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發通〔2013〕78號)規定:公證處在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需要向銀行核實有關儲蓄存款情況時,由公證機構審查關系并出具存款查詢函,銀行應協作辦理。
(二)《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予以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