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其繼承人有依法獲得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叫繼承權。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非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撫養(包括贍養、撫養、下同)較多的。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非法定繼承人,因撫養被繼承人受到不應有的損失,被繼承人死亡后,也有獲得適當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通常被稱為獲得遺產補償權。 繼承權與獲得遺產補償權有本質不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發生困惑,法學理論也忽視了對兩者關系的研究,出現了一些問題。
某甲夫婦無子女,經過公證,收養一女。該女出嫁后,年邁的某甲夫婦主要由兩個侄子贍養。前年,某甲夫婦相繼去世,有房屋等遺產,其養女經公證確認自己對養父母的全部遺產有繼承權,兩侄聞訊,向法院起訴,要求分享遺產,獲得補償權利,養女的繼承權就不得涉及全部遺產,只能對部分遺產主張繼承,因而對公證書的效力不予確認。公證機關則認為:按照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該養女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全部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公證書完全合法,其效力不應被否定。 對該案的兩種態度,基本上代表了司法界的兩種觀點。
筆者以為,兩種權利在該案都能成立,不應當承認一個權利,否認另一個權利。撫養人獲得遺產補償與繼承人的繼承雖有本質不同,不容混 ,但又相互共存,相互影響。 繼承權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權取得的條件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及婚姻法規定的撫養關系。繼承權實現的時間只能是被繼承人死亡之后,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才能行使繼承權,獲得財產(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前,繼承人無權從被繼承人那里獲得財產。 獲得遺產補償的主體是繼承人以外的撫養人,撫養人獲得遺產補償權的主要條件是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的非法定義務的撫養,主張獲得遺產補償也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但被繼承人生存期間,撫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已存在可以實現的權利義務關系──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系。撫養人對被繼承人無法定或約定的撫養義務。但撫養人為了維護被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較多的撫養義務,并因此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和勞動,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系。撫養人是債權人,有權要求被撫養的被繼承人給予以必要補償,被繼承人是債務人,有對因撫養自己受損失的撫養人進行必要補償的義務。撫養人有權在被繼承人生存期間獲得補償,也有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通過獲得適當遺產獲得補償。
因此,筆者認為,撫養人獲得遺產補償權不過是無因管理債務的延續,或者是無因管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特殊形式,與繼承權有本質區別。 獲得遺產補償與繼承權的聯系在于兩者都通過分享遺產得以實現。繼承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也有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因而,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清償被繼承人的無因管理的債務。撫養人即無因管理人通過獲得這部分遺產實現了債權,亦即獲得遺產補償權。繼承人的繼承權沒有受到任何妨礙,他(她)對全部遺產仍享有繼承權,實得遺產數額卻因清償無因管理債務而減少。 上述案例中,公證機關確認某甲的養女對某甲夫婦的全部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是正確的,兩侄也有權請求獲得遺產補償,人民法院可以將全部遺產中的一部分分給兩侄,但不能因此否定公證書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