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姜女士婚后共同擁有一套房產,并育有一女張小姐。2011年7月,兩人離婚時簽協議約定:房產兩人各一半,待百年之后,財產都歸女兒。離婚后,張先生住院只有他的親妹妹照顧,遂在他人見證下將其名下50%房產遺贈給其妹,并撤銷之前離婚時約定的協議。遺贈是否有效?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遺囑合法有效。法官表示,財產屬于子女所有的約定應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在此前遺囑人享有撤銷權。
張先生與姜女士婚后共同擁有一套房產,并育有一女張小姐。2011年7月,兩人離婚時簽協議約定:房產兩人各一半,待百年之后,財產都歸女兒。離婚后,張先生住院只有他的親妹妹照顧,遂在他人見證下將其名下50%房產遺贈給其妹,并撤銷之前離婚時約定的協議。遺贈是否有效?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遺囑合法有效。法官表示,財產屬于子女所有的約定應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在此前遺囑人享有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