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之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需要他人扶養、并愿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遺贈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可遺贈的財產且需要他人扶養;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并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贈人確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2、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3、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4、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5、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6、遺贈扶養協議書。
遺贈扶養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扶養人為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當事人自愿達成遺贈扶養協議的意思表示;
3、遺贈人受扶養的權利和遺贈的義務;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和扶養的義務,包括照顧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體措施及責任田、口糧田、自留地的耕、種、管、收和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4、遺贈財產的保護措施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5、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6、違約責任。
公證處出具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書的條件: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
3、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條款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文字表述準確;
4、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后,未征得扶養人同意,遺贈人不得另行處分遺贈財產,扶養人也不得干涉遺贈人處分未遺贈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