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有兩個兄弟劉甲、劉乙和一個妹妹劉丙。劉某的父親在1980年去世,兄弟劉乙也于1990年去世,留有一個兒子劉丁。
劉某的父親母親有一套單位的房改房,已經(jīng)辦理了房產(chǎn)證。2006年左右,劉某的母親委托朋友王某為其寫了一份遺囑。當時劉甲和劉丙在場,劉某正在外地。劉某的母親認為劉某在外地工作而劉乙已經(jīng)去世了,便在遺囑中將上述房產(chǎn)分給劉甲和劉丙所有。對此劉甲及劉丙都表示同意。遺囑寫完后,在場的四人都在遺囑上簽了字。
劉某詢問:遺囑的內(nèi)容和自己的利益相關 ,但定遺囑時自己并不在場,是否可以認定這份遺囑無效?
【評析】
首先需要強調(diào)的是,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以繼承人在場或者同意作為遺囑是否有效的要件。也就是說,劉某是否在現(xiàn)場與遺囑是否有效沒有法律上的關系,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接下來要考慮的是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所謂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個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重點在于,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無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更不可以是繼承人。劉某母親所立遺囑不符合《繼承法》中有關代書遺囑的規(guī)定,因而應認定為無效。
對于劉某的母親在遺囑中所要處分的遺產(chǎn),我們還要先確定一下這套房改房是在什么時候參加房改的。如果是在劉某的父親去世之后房改的,那么這套住房就屬于劉某母親的個人財產(chǎn),她可以對這套住房進行處分;如果是在劉某的父親生前就已經(jīng)參加了房改,那么這套住房就屬于劉某父母的共同財產(chǎn),劉某的母親訂立的遺囑也只能處分屬于她的那部分,其余部分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