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遺贈也只有在繼承開始時才能確定。繼承開始和遺產分割往往要間隔一段時間。享有繼承權與實現繼承權(即遺產分割)是兩個不同概念。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就是繼承人開始繼承的時間。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時間應以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為準。沒有醫院“死亡證明書”的,以公安機關注銷死亡人戶口登記所確定的日期為死亡日期。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日期為死亡日期。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日期為準。《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滿兩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現實生活中,繼承開始和遺產分割往往要間隔一段時間。
享有繼承權與實現繼承權(即遺產分割)是兩個不同概念。如劃定繼承人由哪些人來繼承,要根據繼承開始時還活著的繼承人來確定。如果是法定繼承人,在繼承人先死亡的情況下,可以由他后代代位繼承人,在繼承人先死亡的情況下,可以由他后代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也只能繼承他父母的遺產。又如遺產的內容、價值也只有在繼承開始時才能確定。遺囑和遺贈也只有在繼承開始時才能確定。
繼承開始時間,一般是比較好確定的,但有時在同一繼承事件中,遇到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同時死亡,如何確定他們死亡先后次序,這涉及誰應享受繼承權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