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馮某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前夫以給孩子治療費用很高、承擔債務過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難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馮秀英承擔孩子治療費用的一半近十萬元。馮某和現在的丈夫以打零工為生,收入拮據。面對巨額的起訴數字,馮某實在是無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現已身懷六甲的馮某撫摸著腹中的胎兒,讓她想死也難。馮秀英該如何面對這個現實?
【問題】馮某應不應該再替前夫分擔孩子的治療費?
A、馮某作為孩子的生母,...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是怎樣保護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需負擔的子女撫養費該如何確定,司法實踐中如何裁決,殊值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
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費承擔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適用上包含三個內容。
1、父母雙方離婚后仍負有平等的負擔子女撫育費的義務...
[分歧]
本案在立案審查時,對段某要求執行撫養費的申請能否受理出現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在2001年12月10日就作出了對段某父子撫養費糾紛案的判決,并判決由段某之父給付段某的生活費至段某獨立生活為止,雙方對該判決均沒有上訴。《婚姻法解釋(一)》是在該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公布實施的,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撫養糾案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一)》。段某現尚在大學讀書,不能獨立生活,段...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一般是一方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一直支付到子女年滿十八周歲為止。如果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已經有收入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
解答
小孩要求的學雜費謝女士應該承擔,至少應承擔一部分。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的情況就是法律規定這種情形。所以,小孩向母親提出承擔其學雜費或生活費時,謝女士應該承擔的。當然,關于承擔的具體數額,謝女士可以與前夫協商,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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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撫養費 一次性給付的利弊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在子女撫養費給付辦法上究竟是確定一次性給付還是定期給付的問題上,從他多年的工作經驗來看,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存在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長,產生的副作用也較多,其主要表現在:
一、義務主體的責任不平等。父母離婚確定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的辦法,從形式上說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但也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撫養費數額不足或者數額...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糾紛經典案例
訴訟當事人
原審原告(被上訴人),趙某,男,1954年出生。
原審被告(上訴人),劉某,男,1647年出生。
原審被告(被上訴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趙,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趙某與沈某合法登記結婚,婚后沈某生育了兩個女兒,其中二女兒小趙于1987年9月出生。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電話串線,趙某在沈某與他人(劉某)的電...
關于孩子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問題雙方可以協商,一般情況是按月給付的。但是,只要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方式也是可以的。但是,日后情況發生變化,原定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離婚條款中撫養費的給付方法的解釋: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通常,有工資收入的,應按月或定期給付現金,農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現金、實物...
離婚后如何增加子女撫育費
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關于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