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同時法規還規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
如果孩子滿18周歲上學期間離婚是否可以要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那么年逾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權要求其父母給付撫養費?
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何種理解,是正確回答這一問題的關鍵,也是審判實務中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我國國情,在廣泛...
子女撫養費要給到幾歲(法律規定)?
撫養費的確定首先要確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金額,其次要確定子女撫養費要給到幾歲為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癥...
《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解釋的明文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支付到18周歲,尚在讀高中不能獨立生活的除外。所以上大學時只要年滿18周歲就被排除在外,父母沒有強制撫養的義務,基于自愿原則,法律并不限制。
其次,各個省份有的有地方規定,根據具體情況 仍然判決父母視情況給予尚在大學讀書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定的生活
再次。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到獨立生活為止。那...
導讀:王女士與其丈夫張某判決離婚,離婚時孩子張小某2歲,孩子判決由王女士撫養,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張小某近日因患重病住院,花費了1.7萬元的醫療費。王女士生活條件不好,無力承擔1.7萬元醫療費,故以張小某名義起訴要求張某承擔1.7萬元醫療費中的一半。張某以已經給付撫養費為由,不同意張小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對張某的辯解理由不予認可。
評析:
撫養費是未成年人健...
離婚撫養費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
【分歧】
對能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已判決被告周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原告的訴請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離異后的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的,如果法院審理查明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情形的,只要父或母有給付能力就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訴請并未...
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王納文之子王圣元與高峰撫養費糾紛一案,終審判決駁回王納文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給付王圣元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至王圣元十八周歲止的判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納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遼寧省沈陽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自王圣元出生后,由王納文自行撫養至今。現王圣元以曾用名王鼎權之名入托,托兒費每月650元。高峰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