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縣張某來到縣公證處,稱:其父母在某鎮建有一幢房屋,父親已于1998年去世。張某需單獨立戶的話,其名下必須要有不動產才可以辦理。為此他打算將父親名下的房產過一部分至其名下,問房產過戶的手續要如何辦理。
據了解,張某的母親還健在,父母共有兩個子女,除張某外,還有一個女兒。張某的爺爺先于其父親死亡,奶奶于前幾年才去世。張某的奶奶共有五個子女,其中長子已先于她死亡,留有三個子女;長女于今年五月死亡,留有二個子女,且其配偶還健在;次子即張某的父親,三子、次女還健在。公證處人員在了解上述情況后,告知張某,如要把父親名下的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需要其母親、妹妹、小叔、小姑及大伯的子女、大姑的配偶及子女到場。張某聽后懵了,明明是自己父親的遺產,為何還要其他親戚簽字,認為是為難他。
對于張某的疑惑,公證處詳細告知并解釋了《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從人死亡時開始,其繼承人就有權繼承死者遺留的合法財產,即遺產,遺產一般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繼承。如果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該子女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即有權代父母繼承死者的遺產。如果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后于死者死亡,且他們在尚未實際取得遺產前又死亡了,那么他們應繼承死者的遺產份額便由其合法繼承人轉繼承。這就是繼承法上規定的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張某父親的遺產繼承案件中就涉及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簡單地說因張某的奶奶后于張某的父親死亡,奶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子女繼承,又因大伯大姑也已過世,為此要張某的母親、妹妹、小叔、小姑及大伯的子女、大姑的配偶及子女到場簽字確認,表明其對應繼承遺產份額的態度,是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張某在其奶奶健在時就辦理父親的遺產繼承公證,這就相對簡單多了,只要求張某及其母親、奶奶、兄弟姐妹到場就可以了。
縣公證處在日常辦證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類似情況,多數家庭覺得父母過世后的遺產理所應當就是子女的,沒必要辦理手續。如及時辦理,公證是比較容易的。由于時間的推移,許多牽涉的親屬相繼離世,繼承公證就會變得復雜繁瑣,且經常出現財產糾紛。為此公證處提醒:死者的房產等相關遺產繼承過戶手續應及早辦理,省得到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