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一定要先辦公證嗎?
一套100萬的房子公證費要上萬元
嘉興一對母子覺得這筆錢不該收
把建委告上了法庭
建委說,這個案子很有社會意義,建議公證費適當調低
王娜(化名)的丈夫今年1月去世了,她和兒子想要繼承丈夫在嘉興的一處房產,至今都沒能辦成。
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說,沒有繼承權公證書,就不能辦房產轉移登記手續。而要辦這個證,要支付遺產價值的2%作為公證費。
王娜估算了一下,上百平方米的商業用房,公證費就得付上萬元。她想不通,為什么非得要這張昂貴的證書?
于是,她將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其立即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
昨天上午,此案在嘉興市南湖區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律師激辯一個多小時,辯論焦點在于是否一定要辦“繼承權公證書”。
被告:建設部、司法部《關于房產登記辦法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一項,證明凡是繼承房產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繼承人應該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
原告:這個通知違反了公證法有關規定,非法定公證事由,當事人不一定要辦理公證。
被告:我們只是照章辦事。
原告:行政機關這樣的通知,加重了當事人的義務是不可以的。
被告:繼承權公證書是房產機關審查房產繼承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有效證明。
原告:我國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有這些法定證據的情況下到被告處辦理的,應該要及時辦理。
旁聽席上有人說,王娜打官司,是因為公證費太高,而行政訴訟費才50元,加上律師費,也用不了上萬元。王娜駁斥道:關鍵不是公證費的高低,而是建委強制要求我們辦公證是違法的,“我不光為自己打官司,這個事千家萬戶都會遇到,今年不遇到,明年后年總會遇到。”
原告律師:沈陽相似案例勝訴
王娜的代理律師王愛華說,他對這個案子很有信心,當初一看到這案子就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