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有兄弟姐妹5人,高某排行老四。大哥去世后,余下的4個兄弟姐妹與大哥的遺孀也就是他們的大嫂因一棟房子的繼承問題產生了分歧。
高某的父親去世得早。高父生前單位為了照顧高父一大家子人,遂聘用高某的大哥作為單位員工繼續在單位工作。大哥結婚時,單位給他們提供了一套公房居住。后來,單位公房改革,大哥和大嫂就購買了這套房并登記在大哥名下。
2002年大哥因疾病離開人世,但名下的這套房產一直沒有變更登記。2006年,高某的母親也因病去世。2014年,大嫂想賣掉房子去另一個城市和兒子生活,但要先將這套房過戶到自己名下才可出售。
由于是從一個已故人名下將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管理部門要求死者的全體繼承人進行公證后才能辦理。高某最小的妹妹認為,如果不是因為父親單位照顧,大哥就不會在單位上班,更談不上分到這套房子,四個兄弟姐妹應該有繼承權;但高某的二姐認為房子是大哥和大嫂的共同財產,大哥沒了,自然就是大嫂的;高某的三哥認為小妹妹說的有道理,他們應該有繼承的份額,但是他聽說繼承有兩年的時效,現在大哥去世十多年了,恐怕他們的權利已無法得到保障;高某很矛盾,如果稀里糊涂放棄權利,他也不甘心。
兄弟姐妹4人一番爭論后,最終決定去咨詢律師。如果法律規定他們有繼承權,他們就要跟大嫂明確權利,然后再決定是否要繼承份額;如果法律規定他們沒有繼承權,便隨大嫂自行處置房產。所以,4人派高某為代表來到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診斷
這套房哪部分屬于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那么,高某大哥的這套房屋是不是其個人財產?
廣衡所主任律師趙三平分析說,該套房屋雖然是高某大哥單位的分房,但是在大哥大嫂婚后才共同購買,取得所有權,所以很明顯是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意味著不是整個兒房屋都是高某大哥的遺產。應先將屬于大嫂的份額分離出去,剩下的才是高某大哥的遺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分割時各占二分之一份額。
因此,屬于高某大哥遺產的只有該房屋的二分之一。
高某大哥死亡時誰有繼承權?
公民繼承遺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高某的大哥在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就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顧名思義,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
在我國,法定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都是依據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和婚姻關系來確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減少和避免繼承爭議和糾紛的發生。
可見,高某的大哥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大嫂、母親及大哥的孩子都存在,他們三人擁有對大哥遺產,即該套房屋二分之一份額的繼承權。
因此,應該由大嫂、大哥的孩子及母親共同繼承該房產的二分之一。但是,由于大哥去世后,該房屋并沒有及時進行分割,依然登記在大哥名下,所以母親并沒有實際取得該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
母親死亡繼承權是否消滅?
現在母親已經死亡,那么母親對該房產的繼承權是否隨其死亡而消滅了呢?
趙三平律師分析說,依照法律規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遺產的分割是指繼承開始后,依法在數個繼承人之間分配遺產,而使遺產實際歸轉各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那么,遺產分割應當在繼承開始后的什么時間內進行呢?對此,我國繼承法并沒有做相應的規定,遺產分割的時間完全由繼承人自行決定。
如果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則他們仍然具備繼承資格,享有繼承權,這時就發生了轉繼承。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
回到本案,高某的母親死亡時,該套房屋還登記在高某大哥名下,即沒有做任何分割,直到現在其大嫂才開始著手過戶的事情。也就是說,高某母親的死亡正好發生在高某大哥死亡、繼承開始但遺產尚未分割之前,完全符合轉繼承的制度規定,所以現在分割大哥的遺產時,母親應該繼承的份額就應轉由她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
對于高某母親來說,配偶和父母都早已死亡,如今只有其子女擁有繼承權,即高某和其他三個兄弟姐妹可以繼承。
大哥是否還可以繼承母親份額?
高某的大哥也是母親的子女,但他已經死亡,是否還可以繼續繼承?趙三平說,這種情況下法律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也就是說高某的大哥先于其母親死亡,大哥的子女可代替其父親繼承祖母的遺產。
另外,高某兄妹四人對該房產部分享有繼承權,他們所擔心的時效問題,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繼承的訴訟時效,指的是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之內如果不提起訴訟就喪失了勝訴權,由于本案中的遺產一直沒有實際分割,并不存在繼承人權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因此,如果繼承人之間因分割發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