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是由兩個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以全部資產出資成立的 【問】
我公司是由兩個集體所有的鄉鎮企業以全部資產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在公司成立時其中一個股東的房產沒有辦過戶手續(該房產一直是公司在使用)。現在鎮政府以房產仍屬于鄉鎮企業為由要拍賣上述房產(兩鄉鎮企業在公司成立后已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撤消)。請問公司合法成立了嗎?若沒有合法成立那么是撤消呢還是責令改正?有相關法律依據嗎?另外請問兩鄉鎮企業已經撤消,兩股東已經不存在,誰來行使股東權力,怎么行使股東權力?【解答】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