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二手房交易須知:
東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交易須知
為保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和存量房交易雙方的合法利益,保證我市存量房網上交易正常運作,請各方在簽訂《存量房網上掛牌出售委托協議》、《房地產居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前,認真閱讀本須知。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經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東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系統”)辦理。
二、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中國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與東莞市房產管理局簽署的《東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入網使用承諾書》的規定,規范網上交易行為。
三、取得《東莞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備案證書》的中介機構以及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和《東莞市房產經紀人上崗證》的從業人員,方可申請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
四、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要求辦理入網手續、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培訓、簽訂《東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入網使用承諾書》、相東莞市房產管理局認可的合法的第三方數字證書提供商申辦數字證書申請并綁定數字證書后,才能使用網上交易系統。
五、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依據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簡稱業主或代理人)提供的《房地產權證》等房屋資料,方可在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網上掛牌出售委托協議》、《房地產居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如實、準確填寫房屋權屬情況、業主或代理人提出的條件、存量房買賣雙方的協商結果等。
非經業主書面同意,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公開業主相關資料信息資料。
六、業主或代理人可以選擇與一家或者多家中介機構簽訂《存量房網上掛牌出售委托協議》,委托其在網上交易系統發布房源信息。
中介機構接受業主或代理人委托為其發布房源信息的,雙方必須在打印好的書面《存量房網上掛牌出售委托協議》上簽名及蓋章后,方可將房源信息放上網,并對外發布。
七、中介機構與業主或代理人簽訂《存量房網上掛牌出售委托協議》時,先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輸入存量房所有人姓名、房產證號碼,與房地產信息系統進行匹配。匹配成功的,系統自動核實是否符合網上發布條件,如果符合系統自動反饋房屋基本信息,如果不符合,系統禁止網上發布。
八、網上發布有效期為90天,中介機構與業主在有效期內修改或解除《存量房網上掛牌出售委托協議》的,有關當事人應當簽署修改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后由中介機構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修改或者撤下該合同的手續。
房屋網上發布到期的,系統自動撤下該房屋網上發布信息。需要續期的,應當續簽合同后,再重新進行網上發布。
九、中介機構促成的交易,中介機構必須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填寫《房地產居間合同》條款并打印。打印合同后,中介機構、存量房賣房(或代理人)和買方(或代理人)應當現場即時在該合同上簽名及蓋章,網上填寫合同條款并保存后,該房間會自動設在鎖定狀態。
中介機構及存量房賣方和買方三方應當就合同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后再使用網上交易系統填寫《房地產居間合同》條款,若填寫及保存合同條款后,各方因各種問題無法簽名確認的,中介機構在三天內注銷網上合同,如因中介機構沒有及時注銷合同而引起的問題,由中介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十、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交易的,應當到具有系統操作資格的中介機構或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網上打印《房地產買賣合同》。
交易雙方到中介機構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填寫《房地產買賣合同》條款前,應當首先核實房屋權屬情況,協商買賣雙方擬定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填寫《房地產買賣合同》條款及打印書面合同,買賣雙方應當盡快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見證簽名及蓋章。由中介機構打印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加蓋中介機構的騎縫章。
十一、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署《房地產居間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合同》后,經交易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修改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后由打印合同的中介機構或者房管所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修改或者撤下該合同的手續。
十二、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自行交易的交易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的,應當充分協商或者盡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并向簽訂合同的簽約方(中介機構或房管所)提供書面協議或者生效司法文書,由該簽約方辦理相應的操作手續。
中介機構促成的交易,如因買賣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修改或解除等事項未達成一致,中介機構應建議當事人盡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或根據生效的司法文書辦理相應的操作手續,不得擅自在網上交易系統中辦理《房地產買賣合同》修改或撤下手續,否則由該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十三、中介機構如發現該存量房在系統中登記信息與其房地產權證所記載的信息不一致時,應暫時停止辦理存量房交易,要求業主帶上該房屋的房產資料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信息核對和更正后,方可再進行交易。
十四、如存量房業主隱瞞房屋有違規加建、改建或違章建筑等情況,而導致存量房無法交易的,其后果由存量房業主承擔。
十五、房管部門受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業務后,該存量房不能在網上交易系統上修改、撤銷現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重新簽訂新的合同。
十六、有關部門辦理糾紛以中介機構和存量房交易各方所簽署的《存量房網上掛牌委托協議》、《房地產居間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及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等相關書面資料為主要依據。
房管所和中介機構應保管好相關書面資料。中介機構結業的,應當將尚處保管期內的相關書面資料移交房地產中介協會保管。
十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業主或代理人提供中介服務時,存在違反與東莞市房產管理局簽署的《東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入網使用承諾書》的行為的,根據《東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入網使用承諾書》的規定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