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官司不同法院不同結果】
“同案不同判”案例頻現
目前深圳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賠償條款,有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兩種,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選擇“雙倍返還定金”或“按總房款20%算違約金”。進入訴訟的二手房買賣糾紛,基于違約方的惡意程度如何、是否雙方都有違約行為、守約方所受損失多大等具體情況,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但問題是現在不同法院、法官對此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不一。”深圳多名律師都如此反映,他們都列舉了曾遇到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其中,因為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有些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總房款20%違約金的案例,結果被判決“酌情調低”,多名律師認為如此判例降低了違約成本,助長了違約行為。
“甚至有違約方都沒有主動申請降低違約金,法院還主動下調了違約金的案例……本來違約金相當于是雙保險,而法院的混亂判決讓這一保險作用能否起效打了問號。”廣東深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黃綱說。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霍靜也指出:“因為已經有些案例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判20%違約金,而是‘酌情調低’或者只采用定金罰則,所以在樓市變化面前,有些違約方的心態強硬,不僅寄望于只要損失定金或者雙倍償還定金就可解約,甚至‘主動出擊’提前找律師布置違約步驟,找對方的漏洞,爭取‘酌情調低’。”她認為這種情況下,還不出臺指導意見明確審判標準,對守約方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