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避二套房高昂的首付,成某和妻子買房時故意謊稱自己是首套房,銀行貸款時卻發現夫妻倆已有按揭貸款記錄,需要補交首付款,成某夫妻未及時足額補交,最終無法貸款。近日,忠縣法院一審判決,解除成某夫婦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判令成某夫婦協助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商品房預登記,同時支付違約金2萬余元。
2012年11月30日,在廣東打工的忠縣人成某、吳某夫妻回到老家,經多方比較后,決定購買一套45萬多元的房子。
由于首套房首付只要30%,而二套房首付則要60%,此前成某已在廣東按揭買房,他認為重慶應該無法查詢到相關記錄,于是謊稱自己系首套房,二人辦理按揭手續。
貸款過程中,銀行方面查到成某夫婦的按揭貸款記錄,所以本次購房屬于二套房,必須支付60%的首付款后才能貸款。
得到消息后的房地產開發商,多次通知成某夫婦補足購房款,并發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律師函,后成某夫婦又支付了一些錢,但仍未達到60%的標準。于是開發商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因未能及時交足二套房首付款而未獲按揭,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遂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成某夫婦同時支付違約金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