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4年前購買了一套96平方米的住宅,1年后裝修完畢,被買方看中買下。就在準備辦理過戶手續時,“國八條”(不滿兩年的房子要交營業稅)出臺,雙方為交易稅費的分攤產生糾紛:誰也不愿承擔契稅。僵持不下,最后雙方達成一個“書面協議”,買方支付三分之二的稅費用先入住,等房子滿了兩年再辦理過戶手續,屆時再付清余款。
買方入住以后,房價屢屢下降,便心生悔意,要求退房,在遭到拒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推翻“君子協議”,以沒有過戶為由要求退房。而房主為了息事寧人,主動作了讓步,寧愿補償買方1萬元損失才讓其撤訴。眼看兩年期限已近,雙方都等著過戶了結,誰知“國六條”又出臺,期限延長至五年,且該房并無上漲跡象,出手難,付款更難。目前雙方都無意再等待三年后的交易了,但在交易稅費的繳付上分歧較大,雙方爭執不下。
一般來說,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其主要義務是將出售房屋交付給買方。交付包括實物交付和產權交付,產權交付就是房產過戶;而對買方來說,其主要義務是支付房款。如果合同上對于賣方過戶和買方付款約定了具體的時間,那么買賣雙方都應當按照約定積極、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
如果合同上約定的賣方過戶的時間和買方付款的時間不是同一個時間,也就是有先后順序,那么履行時間在前的一方應當先履行義務。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逾期達到一定天數仍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如果賣方過戶的時間在前,而賣方不同意過戶的原因是因為要繳納營業稅;在買方訴諸法律解決爭端時,賣方是不是可以主張因國家政策發生變化,賣方繳營業稅屬于不可抗力?答案是這一此理由不成立。
理由如下:1、我國法律和政策規定,在房地產交易中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法定義務人是賣方,而不是買方;2、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個條件。在房地產交易中,賣方因出售房屋而獲利,是有能力繳納營業稅的。其不繳納營業稅的行為也不屬于不可抗力。
綜上所述,當國家政策在營業稅方面發生變化,房產買賣合同還要按新的國家規定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