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聯合開發建房。聯建各方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因種種原因沒按規定履行合同,造成糾紛,出現了前期手續不齊等問題。 而且聯建各單位在房屋出售時,對于出現的問題不是采取積極的態度,而是互相推諉,致使購房人雖多方奔走仍解決不了問題。
二是不具備開發和售房資格。這些單位多是“某某建房辦公室”或“某某建設指揮部”,他們建設和售房往往是短期和臨時行為,對房屋產權登記等事宜很少考慮。所以,當房屋售出后這些單位或解散或合并。購房人發現無法領取產權證時,已找不到當初的售房單位,產權登記問題也就很難解決。
三是建設單位無證售房。有些建設單位在建房時,前期手續不齊備,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就開始售房。房屋竣工后又不能及時將證件補齊,不辦理房屋的新建登記,使得購房人無法取得產權證。
四是購房單位無證售房。主要指一些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購買的房屋。這些單位在沒有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通過房改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職工,從而導致買房的職工在交款后遲遲拿不到產權證。
五是一些建房單位前期手續齊,也有銷售許可證,但不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以種種理由拒絕進行房屋新建登記,這樣購房人也很難辦理產權證。
律師吳勝武提醒購房者,在購房前期就應注意以下問題,才盡可能避免辦不到產權證:查驗開發商是否有“五證兩書”;簽訂購房合同時,必要的時候請律師把關;盡量買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