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武某在公證處草擬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在確定價格時,武某要求把房價寫得低一點,可以少繳稅,因此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上的價格是20萬元。
-律師分析:
第一,積極應訴不回避。如果黃某所述屬實,那么法院還是會對雙方真實的交易價格進行審查的,不會因為《房地產買賣契約》上面記載了20萬元,而想當然按照20萬元來判決履行。
第三,如何解除該合同。解除合同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一種是法定解除。鑒于現在合同中并未約定解約條款,所以黃某不能依據約定而解約。
第四,做低房價問題。做低房價可能會節省一定的稅費,但同樣也面臨更大的風險,需承擔做低房價對交易帶來的一系列后果。比如房產交易中心無法通過的風險,真實房價無法查清的風險,稅務機關處罰的風險等等,建議按照真實交易價格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