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北京購房或賣房的限制
從2006年7月 11日開始,建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對境外的單位及個人在中國境內購房進行了規范,其中規定:
1、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用商品房。
2、 對于符合上述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主商品房必須采用實名制,并持有效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3、 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對境外機構及個人不符合自用、自主原則購買的房屋不予進行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