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意外風險責任承擔
意外風險承擔,是指因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房屋買賣在合同訂立后,債權(quán)債務清結(jié)之前發(fā)生滅失的損失由誰來負責承擔。房屋買賣過程中發(fā)生意外風險的責任負擔,按以下原則確定:
1?依房屋的權(quán)屬確定意外風險責任。在買賣房屋過戶登記以前,由出賣人承擔,登記以后由買受人承擔。在商品房買賣法律關(guān)系中,對房屋的轉(zhuǎn)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
2?依過錯確定意外風險責任。在通常情況下,都是以房屋的權(quán)屬作為確定房地產(chǎn)買賣意外風險責任負擔的原則,但因買受人的原因至使房屋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轉(zhuǎn)移登記的,其房屋意外風險責任的承擔應當自約定之日起轉(zhuǎn)移給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中,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房屋的意外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并不影響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quán)利。
【相關(guān)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zhuǎn)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