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打算購買一套商品房,售樓處銷售人員告訴我,不可以簽補充協議,我看了售樓人員出示的《嘉興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覺得其中規定的條款不夠詳細,但售樓人員說,這是嘉興市有關政府部門制作的標準合同,不需要做任何補充協議。因為我打算購買的是期房,除了看
近期我打算購買一套商品房,售樓處銷售人員告訴我,不可以簽補充協議,我看了售樓人員出示的《嘉興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覺得其中規定的條款不夠詳細,但售樓人員說,這是嘉興市有關政府部門制作的標準合同,不需要做任何補充協議。因為我打算購買的是期房,除了看到售樓處的樣板間外,樓盤還是一片空地,心里總覺得有點不踏實,請問,不簽補充協議將來對我的利益會不會不所損害呢?
在《嘉興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第16條中明確規定: 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quot;很顯然,購房簽訂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的權利,是任何一方無剝奪的。在購房特別是期房過程中,因施工期漫長、涉及的方方面面的細節繁多,簽訂補充協議很有必要,特別是期房,購房者的風險更大,僅僅靠主契約中的條款來約束賣方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比如,在買賣雙方發生最多糾紛之一的關于辦理產權證的糾紛。主契約對辦理產權證的時間沒有做具體的規定,雙方若對此沒有明確約定,無論入住時間多長,賣方不積極去辦理,買方也無法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而如果產權證遲遲不能辦到買方名下,買方承擔的風險就非常大。因為,開發商在項目開發初期,可以通過在建工程抵押的形式取得銀行貸款,一旦開發在資金運轉上發生問題,銀行就有可能行使抵押權人的權利。
根據民法原理,抵押權優先于債權,買方就有可能承擔房款兩空的極大風險,而關于所購房屋無抵押及任何第三方權利的條款就可以規定在補充協議中。再如,關于逾期交房往往成為買賣雙方發生糾紛的問題,其焦點往往在入住通知書的發放。雙方對入住通知書的發放方式如果不用掛號郵件的方式約定下來,將來就可能發生一方堅持已發出,一方堅持未收到的 扯皮 。諸如此類問題還很多很多。
如果開發商支持不簽任何補充協議,購房過程及日后可能發生的風險就只有由客戶自己承擔了!開發商對購房者不做除主契約之外的任何承諾,首先是對自己的履約能辦沒有信心,其次,是對購房者不負責任的一種表現,對這種風險驗證以避免的樓盤,購房者對自己惟一保護的方法就是――選擇不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