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精神病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房屋買賣屬于重大的民事活動,需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能實施,因此精神病人(不論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都不能從事房屋買賣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房屋交易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有人將之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沒有責任能力(即沒有承擔責任的資格),自然也不需為此承擔責任。具體到房屋買賣中,因精神病人對此重大交易沒有行為能力,不能夠從事此種交易,因此所導致的合同無效也不宜認定為其有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2、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之后該怎么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后,一般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
(2)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4)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5)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3、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實際居住的是否承擔房屋使用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權益,該利益雖不直接反映為貨幣或實物,但該使用權益可以物化為財產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費的方式體現,所以買受人應當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但是對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參照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