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急需一套二手房用來結婚,他和未婚妻為了選擇一套合適的房子跑了很多小區,最終在房屋中介的介紹下選中了一套60平方米的小戶型。因為二人著急裝修結婚,因此很快就與賣房人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也到房管部門進行了權屬變更登記。
可讓李某沒有想到的是,房子看上去便宜又合適,可這背后卻隱藏了不為人知的秘密。當李某和未婚妻再一次來到所購買的房子里時,旁邊的鄰居告訴他們,這套房子上半年才發生了兇殺案,犯罪嫌疑人現在還沒有抓到。聽到這樣的情況,未婚妻覺得房子不吉利,說什么也不愿意在這樣的房子里辦喜事,他們找到安某想退掉房子。可安某卻表示,房子已經進行了權屬登記,買賣合同也已經簽訂,怎么可能解除合同呢?
律師解答:
我國實行房屋產權登記制度,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除了交付房屋,還要到當地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合同才算發生法律效力。此時雙方合同義務完全履行,買受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這時一方當事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民事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
所謂解除條件,是指限制意思表示效果消滅的條件,即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李某和安某在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有關于李某有權對房屋情況知情權的約定的話,那么,賣房人應當依法解除這份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