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賣房人、房子都不在同一個城市。在這種情況下,房屋買賣發生了糾紛,該到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是買房人所在地的法院,還是賣房人所在地的法院?買賣雙方所在地的法院能對另外城市的房子進行判決嗎?
金某是山東某縣人,在2008年的時候,向北京某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套位于河北某地的房屋。房產公司本來允諾2008年底交房,但至今仍未兌現。金某認為房產公司有欺詐嫌疑,決定到法院討還公道?但是,該到哪個法院起訴呢?金某犯了難:自己是山東人,房產公司是北京的,房子在河北,都不在一個地方,似乎哪個法院都可以,也似乎都不可以。該怎么辦呢?
房屋買賣糾紛要上哪個法院打官司?這是一個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就金某這件糾紛來講,涉及到原告(金某)住所地法院、被告(房產公司)住所地法院、不動產(房屋所在地)所在地法院。金某購買房產公司的房屋,雙方構成合同關系 。我國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看的話,金某可以向房產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訴的。但是,法律上還有一項特別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金某如果起訴,只能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