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告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或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建議以特快專遞或普通快遞方式進行,注意在快件詳情單上注明快遞文件的內容,并向快遞單位索取、保留對方或對方工作人員簽收的回執,以避免對方抗辯稱未收到或收到的非特定文件時作為證據使用。信封上注明快遞文件內容系“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拒絕簽收的,法院也可能認定合同一方已盡通知義務。
2、二手房購房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訴訟中對違約金計算的終息日,應強調系“暫計至”,判決書中表明的“逾期未付……加倍”內容通常系對判決確認債務內容的履行要求,并非完整的債務內容。尤其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歷經多次訴訟,賣方解除合同不得,對方持續違約情形下,對利息或違約金的計算依據通過生效判決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具有現實意義。
3、對簽約后付款義務的履行方式,約定了明確期限的,最好在合同中將款項接受賬號予以明確,以入賬日期作為付款義務、收款義務履行的標志,避免在認定付款義務是否逾期時產生紛擾。
4、在一方先行違約符合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另一方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未經通知的,合同尚未解除,自行堅持解除,可能被對方作為主張逾期違約的理由。
5、在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先提出要求履行的催告,并給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徑行提出解除通知的,可能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