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買了一套二手房,結果賣家違約說不賣了,她說雙倍返還定金即可解除合同,大不了就賠我點兒錢。
請問:
賣家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我可否要求其繼續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或者我可以提高違約金的數額?
法律人士回復:
目前相當一部分購房者對違約責任有著錯誤的理解,認為賣方只需雙倍返還定金即可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定金、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因此,當賣方出現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動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買方有權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即要求賣方將房屋過戶給買方。買方也有權要求賣方承擔金錢形式的違約責任,即買方可選擇要求賣方承擔雙倍返還定金或者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其中賠償損失,包括“房屋上漲的損失”。房屋上漲的損失,一般可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成交價。
因此,賣方不是簡單地只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責任,還包括了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更嚴重的違約責任。
在實際操作中,而買方也可以通過提高定金額度或約定高額的違約金等加大違約成本的措施,來保護二手房交易的正常進行,消除賣方主動違約行為。
綜上,如果購房者遇到上述情況,應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