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諾將父親房屋出售給時女士,并為此簽訂協議的關先生,事后卻借口父親不同意賣房,拒絕履行協議。為此,時女士將關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關先生賠償時女士定金及經濟損失9000元。
2004年3月17日,關先生在未征得父親同意的情況下,準備將父親的一套房屋出售給時女士,并代理父親與時女士簽訂了購房協議。同時,關先生還保證房產出售時無家庭糾紛。
當日,時女士給付關先生4000元定金。后關先生告知時女士,父親不同意出售房屋,并于當月27日退還時女士4000元定金。
當月,時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關先生的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失,要求關先生賠償給付中介方的5000元中介費;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賠償因此而支出的咨詢、誤工損失、精神損失、車油等費用共計3000元。關先生稱,自己出售房屋時未征得父親同意,事后父親又不予認可,故該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定金已返還時女士,中介費不同意給付,同意適當給時女士200元經濟補償。
一審判決后,時女士不服,提起上訴。時女士認為,雙方簽訂購房協議時,關先生出示了房屋產權證、父母戶口本原件及其本人身份證,證明關先生有賣房權利,相信關先生有代理權,關先生的代理應是有效的。自己與關先生之間的合同及違約金條款約定均屬有效。
二審過程中,關先生承認簽訂協議時出示了相關證件,但認為協議未履行是因父親不同意,自己已將定金返還,不同意時女士賠償損失的主張。
二審法院認為,關先生與時女士簽訂購房協議時,關先生出示了相關證件,且雙方在合同中寫明了關先生系其父親的全權代理人,關先生的行為使時女士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因此,關先生的代理行為有效,其與時女士之間簽訂的購房協議亦為有效。關先生以父親不同意賣房為由拒絕履行協議,構成違約。而雙方在購房協議中約定一方違約時,適用定金條款。因此,時女士要求關先生雙倍返還定金合法有據。時女士另要求關先生賠償其因購房而支出的中介費用,并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亦予以支持。據此,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