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中誰享有優先購買權?
有優先購買權的有三種情形:
(1)產權的共有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房屋的承租人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3)可售公房出售時的同住人。
2、房屋買賣中的優先購買權有什么特征?
房屋買賣中的優先購買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它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而且只能基于共有關系或房屋租賃關系而產生,是原共有人與其他共有人之間或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它是一種期待權。只有共有人或出租人在出賣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才產生這種權利。
(3)它是一種限制權。房屋共有人出賣自己所分得的房屋,出租人出賣自己的房屋雖是自己的權利,但法律規定了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一民事行為的限制性規定,是民事法律合法原則和防止權利濫用原則的體現。
(4)它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共有人出賣的房屋與其他共有人的房屋屬一個整體,或者是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才能主張這種權利。出租人出賣的是承租人正在使用的房屋,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才能主張這種權利。
(5)它是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這是指優先購買權人所接受的出賣價格和其他合法條件與其他購買人相同或相一致的情況下優先購買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6)有一定的期限性。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期限限制,在規定的期限內優先購買權人已得知房屋出賣而不主張權利,期限屆滿后即喪失。
3、房屋買賣合同侵害第三方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具備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訴訟中僅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提起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訴訟的,在訴訟中,必須立即或擔保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只主張侵犯優先權,而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不能自己不買,也不讓他人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