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糾紛中的定金是解約定金嗎?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應該為成約定金,是為了擔保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2、房屋買賣合同未訂立,買房人可以主張退還定金嗎?
因不可歸責于二手房買賣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買賣合同未能訂立,比如定金協議約定的時間內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協商達成一致而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都沒有過錯,依法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預約協議等定金協議約定有定金條款的,不應當適用定金罰則,賣房人依法應該全部退回定金,買房人依法有權要求全部返還定金;
因可歸責于二手房買賣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買賣合同未能訂立,預約協議等定金協議約定有定金條款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賣房人違約的依法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買房人違約的依法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沒有約定定金條款,或者定金處罰數額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守約方要求賠償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1、2001年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 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的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 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還有一百一十五條、一百一十六條及該法的司法解釋等都涉及此問題。
3、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當事人約定以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關于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鑒于篇幅不一一列舉了。同時告誡購房者,支付定金作為一個履約的擔保,因與家人協商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再支付定金。以免信譽上的損失和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