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爭議條款:
①在未具體約定過戶日期情形下,“余款過戶前兩天交付”的約定極易混淆事實。
②“買方拿到產權證復印件同時付清余款”,對買方而言,應明確為變更后的產權證;對賣方而言,應注意該條款通常會被理解為先辦下過戶手續,而買受人的付款義務在后。
③“除銀行貸款以外的款項待房產證過戶完畢后付清”,“其他款項”是否指“工本費、律師費、保險費”,是否包括“房屋尾款”,容易產生爭議。
④“賣方在收齊買方樓款時交稅過戶”,賣方的過戶遞件手續須先行情形,賣方以收全款抗辯理據不足。
2、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通常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尾款在交房時或辦理過戶手續時支付,雖可能在同一天發生,但亦存在先后順序。一旦較真,誰先誰后,就易成為任何一方的借口,導致糾紛產生。為防止此種情形出現,當事雙方應對具體交房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交房后尾款支付方式、因房屋質量等問題導致交接出現困阻后的補救方案進行明確約定。
(2)房屋對房款或定金交付有明確日期約定的,主張在該日期已履行付款義務的買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明確約定支付定金后入住的,對于未支付定金而入住的,雙方應有書面說明。
3、相關案例:購房尾款的支付時間
2009年12月,王某以總價款60萬元購買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關于尾款支付約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時支付尾款1萬元、關于交房約定"茅某于2010年2月5日前騰出系爭房屋并通知王某進行驗收交接,王某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茅某將房屋鑰匙交付給王某作為房屋轉移占有的標志".簽約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萬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萬元未果,遂訴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張以茅某逾期交房應付違約金、未結清物業費抗辯.
分析:合同明確約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時王某支付給茅某購房尾款1萬元",現雙方確認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約定支付尾款,故茅某訴請應予支持。
王某稱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諸多違約行為及收取約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況,即使屬實,與本案亦非同一法律關系,故不能成為王某拒絕向茅某支付購房尾款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