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華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能否在國內購買自住商品房?
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2、外籍華人、華僑如何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
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采取實名制,并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