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國務院在1998年發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3)由此說明發展商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法定義務人。既然發展商為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義務人,而有關規定未明確規定應由購房者承擔備案登記費,那么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款:“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則由發展商承擔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費是有法律依據的,除非當時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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