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葉,2002年從加拿大留學回國后,向銀行貸款200萬元做軟件開發生意。但是由于對國內市場認識不足,第一筆投資就失敗了,公司破產致使銀行的貸款無法償還。而我自己也必須從頭做起,償還貸款。2004年,叔叔從加拿大寄給我一筆錢,說過兩年要回國安享晚年,讓我幫他買套別墅。經過挑選,我幫他選中位于市郊的一處價值200萬元的房產。簽合同時,叔叔因為有事沒能回國,所以讓我先以自己的名義代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房產證,等他回國后再行變更。
按照叔叔所托,我辦理了一切手續,并將這套房子的房產證寄給了叔叔,我的生活又回到了原來的軌道。但2005年1月的一天,我突然接到銀行的電話,具體內容是說他們懷疑我藏匿財產,拒不償還銀行債務,而用來購買豪華別墅,還說要向法院起訴我,查封房產申請拍賣。這可把我嚇壞了,連忙向銀行解釋,說明那套別墅的所有權是歸我叔叔所有,我只是代他辦理手續而已。但銀行方面根本不相信,認為代理必須是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而我卻是以自己名義代辦的,所以堅持要起訴。我真是萬分著急,明明是替叔叔登記購房,結果卻惹來這么多麻煩。
請問:我該怎么辦呢?
律師專線解答
葉先生,您的情況是由于代理關系不明而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權屬難以劃分,所以只要證明您和您叔叔是代理關系即可,您的債務關系自然就不會影響到您叔叔行使房屋所有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所說的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活動的行為,這稱為狹義的代理或直接代理。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代理還包括間接代理的情況,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后果由本人承受, 這是廣義的代理。您和您叔叔的關系就屬于間接代理,您為代理人,您叔叔是被代理人,開發商是第三人,所以銀行認為您不是叔叔代理人的觀點是錯誤的。
這樣,事情就很清楚了,您與叔叔只是代理關系,別墅的所有權屬于您叔叔所有。即使是您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房產證上的名字也是您,這并不能說明別墅的所有權歸您,所以銀行一方也就不能訴請法院對其查封、拍賣。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代理的相關問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雖然您可以以代理關系的存在為由主張銀行不能對別墅進行查封、拍賣,但是您還得找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種間接代理關系的存在,否則將會承擔敗訴的風險。對此,您可以和叔叔補辦一個委托合同,并找出知情的第三人或當時的通訊記錄來舉證,這樣才會有勝算的把握。
這件事情提醒我們,無論是親戚還是朋友委托您辦事情,千萬要按法律規定的程序簽訂委托書,最好去公證機關公證或找第三人充當證明人,這樣才能做到有理有據,防患于未然。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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