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岳,來北京工作已有10個年頭。經過這幾年的艱苦努力,我終于在2001年9月購買了一套頂層的三居室住房。前幾年一直住得不錯,但是到了2005年的1月份,房屋的供暖系統就出現了上銹、滴水的現象,而到了7月份又開始漏雨,細數后發現,漏雨的地方竟有7處之多,嚴重影響了我正常的工作生活。
仔細一想,我買的房子還不到5年,竟出現了這么多問題,這肯定是開發商當初建房時的質量問題,于是我找到開發商要求其幫助維修。可令我沒想到的是,開發商拿出一張《住房質量保證書》,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房子的所有設施只保修兩年。開發商還告訴我,當時就給我們每戶都發了這份《住房質量保證書》。這可使我犯了愁,難道這都得我自己負責嗎?
請問:開發商《住房質量保證書》上規定的保修期有效嗎?我國法律對此有何明確的規定?
律師專線解答
岳先生,開發商交給您的《住房質量保證書》上規定的保修期為兩年的條款是無效的,這是其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我國法律對此早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1)地基基礎和立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層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施安裝為兩年;(5)裝修工程為兩年o”根據您所說,您購買的房子從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還不足4年房頂就漏雨,所以根據上述規定,您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修繕,開發商《住房質量保證書》上對此兩年保修期的規定是無效的;而您房屋的供暖系統,從2001年9月份到2005年1月已經超過了我國法律規定的最低兩年期限,這就得依您與開發商的約定。開發商當初交給您《住房質量保證書》時您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而入住,所以示為接受,而其中規定的供熱系統兩年保修期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因此,供暖系統只能您自己進行修理。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我國法律關于房屋及其設施的保修期的規定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當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如果尚在保修期內,可要求開發商進行修繕,如果其拒不履行維修義務,那么可以自行維修,并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費用。
還要提醒您的是,對于房屋可能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無論是大是小,都要盡可能在購房合同中加以約定,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鏈接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