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日前出爐,與老版本相比有些許變動。
“房改房”即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只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需按規定交納一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在規定年限后才能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新版《辦法》明確規定,出售、贈與(或繼承)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產交易登記所辦理;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或繼承)時應先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提出申請,填寫《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請審批表》,市房委辦簽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見后,方可到市房產交易登記所辦理交易過戶或更名手續。
與老版《辦法》相比,新版《辦法》還明確規定:職工購買的房改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和土地增值稅;按市政府公告基準地價的10%向政府補交地價款。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歸個人所有。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維修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等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