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民 事 調 解 書
(2007)閘民三(民)初字第1475號
原告傅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路#00號#03室。
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軍,男,19##年##月4日出生,漢族,住上海閘北區##路6#2弄##號#04室。
案由:財產所有權糾紛
原告訴稱,原告系被告兒媳,原告與被告之子方某豐于1987年結婚,并于1989年生育一女方#,至1990年起原告及其女兒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1994年原告及其前夫按上海市相關政策規定,動用夫妻雙方公積金購買該房屋產權,因當時產權只能登記為一人,致售后公房只辦理以被告為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后原告前夫、被告的母親、妻子相繼去世。現要求確認原、被告均對系爭房屋享有產權。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與原告共有該房產權,但要求原告適當給付購房補償款。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 原告傅某某和被告方某軍系上海市閘北區##路6#2弄##號#04室房屋的共同共有產權人。
二、 被告方某軍應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原告傅某某上址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費用由原告傅某某承擔);
三、 原告傅某某應于上海市閘北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核發出上址房屋的產權證之日起五日內給付被告方某軍購房補償款4122.83元。
四、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擔,原告傅某某已預繳,被告方某軍應于本調解書生效值日起十五日之內給付原告傅某某12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已于2007年12月11日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卜 怡 君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袁 佳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