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婚前財產公證,需男女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需
提交的證明材料包括: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雙方單位或戶籍地派
出所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財產約定涉及的房產證明(房屋產權證或
購房合同及付款憑證等)以及公證員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兩點需特別注意:一是雙方自愿,意見一
致。申請婚前財產公證必須是出自雙方的自愿,尊重另一方尤為重要。
一方不能僅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強迫或欺騙另一方進行公證,雙方必須
在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上達成共識,并自愿承擔其帶來的法律后果。
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實際上就是通過公證這一國家證明行為,將雙方在
婚前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固定化、公示化,使其不因婚姻、家庭等法律
關系的產生、變化而發生所有權的變動,從而維護公證申請人財產權
的穩定,根據我國法律,婚前為個人所有的不支產、貴重物品,在婚
姻關系持續到一定年限后(房屋為8年),就自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如在婚前對各自的財產
進行了約定并經過了公證,則雙方各自所約定的財產就不會基于婚姻
關系而發生所有權的共享。
需注意的第二點,就是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要盡可能嚴謹,并
具有可操作性。以前面這位機關干部的情況為例,由于你要辦婚前財
產公證的房屋還未付清房款,如要將其產權事先約定屬于你個人所有,
就會涉及到在財產約定中約定在婚后如何付款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
婚后雙方的收入和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購得的房屋
卻由個人所有顯然不合適。如何在財產約定協議中解決好房屋后續購
房款的來源和比例,解決好可能涉及到的婚后還貸的資金來源等問題,
就需要申請人雙方在公證員的幫助下擬定一份法律上嚴謹、生活中可
行的婚前財產協議。只有雙方都對協議條款內容取得一致意見,才能
使這份協議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