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上市應補交如下款項:
(1)房改房出售、交換、贈與的,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收)。原產權單位已繳納的,產權人應補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原產權單位已撤消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交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交付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宅建設辦公室,全額存入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宅建設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戶(以下簡稱基金專戶)管理。
(2)未購買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的房改房出售、交換、贈與時,須經市房地產測繪所測量計算屬于該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按規定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①10層以上(包括10層)的高層建筑,由產權人按市房地產測繪所測量計算的共有分攤面積以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②10層以下的多層建筑,按市房地產測繪所測量計算共有分攤的面積以交易評估價的1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原產權單位已撤消的,該房款應交其上級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交付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宅建設辦公室,以上收入應全額存入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宅建設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納入專戶管理。
(3)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上市增值額的80%歸個人所有,20%交回原產權單位,納入基金專戶管理,原產權單位撤消的,交回上級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的應全額存入基金專戶,納入專戶管理。
(4)房改房上市,應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繳交相關稅費:
賣方:交易服務費3元/平方米、印花稅房屋產價的0.05%、個人所得稅(自住滿五年以上免個人所得稅);
買方:交易服務費3元/平方米、印花稅房屋產價的0.05%、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