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已經出臺的相關房改政策、、法規中,對職工辭職或調離時,所購房改房是否必須退回原單位并沒有作明確規定。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房改精神來看,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如果單位并未與職工簽訂工作年限等附加協議,那么職工就有權自主處置所購住房,包括帶走和買賣,單位無權以種種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條件。如果單位在售房時與職工簽訂了有關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協議,那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了。這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所簽訂的附加協議若符合國家政策,并不違法,而且是雙方自愿簽訂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當遵守和履行。
2、所簽的附加協議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背一方真實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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