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
在《通知》出臺以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常房產轉讓交易過程中的主要稅費包括:占房屋總價5.5%的營業稅、買賣差價20%的個人所得稅和1.5%的契稅。具體而言,如下:
1、營業稅
個人銷售房屋適用營業稅,稅目為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率5%,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通常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常常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所以在繳納的時候,往往營業稅就成了5.5%左右,根據各地教育附加稅、城建稅的不同往往會有所差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營業稅通知),從2006 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 由賣方支付。
在稅前扣除方面,福州市目前采取的辦法是:統一在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20%,再對扣除后的價格與原值的差征稅。比如:房子交易價為60萬元,原值為40萬元,則征稅額為:60×(1-20%)-40=8(萬元)。即,該房只需按8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普通住宅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非普通住宅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上述房產的個稅為:60萬×1%=6000(元)。
并且按照有關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稅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后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3、契稅
金額為成交價或指導價×3%(個人第一次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減半征收,即:成交價或指導價×1.5%),由買方支付。
4、印花稅
買賣雙方各付成交金額的0.05%,產權證印花稅每本5元
5、登記費,一般是80元/套
以一套成交價為50萬元的二手房交易(假定差價為20萬)為例,在辦理正常過戶的情況下,交易過程中的主要稅費包括:占房屋總價5.5%的營業稅、買賣差價20%的個稅和1.5%的契稅,共約7.5萬元。
而按照《通知》的規定,贈予轉讓的稅費主要有:占房屋總價2%的贈予公證費,以及由買方承擔的3%贈予契稅,合計2.5萬元;相比之下,采用贈予方式可免去交易稅費近5萬元。顯而易見地,通過無償贈予所花的費用要較正常轉讓行為少得多。因為通過贈予行為征收的稅費項目明顯少于正常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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