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市場體系還是保障體系,中國住房完善的制度和法規都沒有建立起來,建立穩固的制度,才是解決中國老百姓住房問題的當務之急。”上海國民住房和公積金研究中心理事長、浦東改革與發展研究院房地產研究中心副主任叢誠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坦言,改革我國房地產財稅體制,對建設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至關重要,迫在眉睫。
現行房地產稅制問題突出
記者:樓市的新一輪調控再度來臨,但不少業內人士越來越覺得,某種程度上,恰恰是政策的周期波動導致了市場、房價的波動,你對此是怎么看的?
叢誠:這是老百姓一種真實的感受,政策的變動和房價波動體現出一定的聯系。政策的調整,首先改變的是市場的預期。由于政策調控的存在,這個市場,一直不是僅僅靠市場的供求關系就能認清的。
我國推進房地產市場化以來,至今沒有經過一個完整的周期,甚至一直處于單邊的上漲通道,可以借鑒的成熟經驗極度欠缺。每次一遇到調控政策出臺,總是表現為市場的整體迷茫,一段時間后,又盲目地瘋狂。對這樣的市場參與者,慘痛的教訓遲早會到來。
記者:你一直非常關注一些根本性的東西,比如房地產的財稅體制,是你長期跟蹤研究的,你認為現行的體制存在什么問題?
叢誠:房地產稅費壓力過重,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目前我國實際征收的房地產稅收有12種,占我國實際總開征稅種數量的一半。按照征稅發生的環節區分,可以分為房地產的取得、流轉和保有三個環節的稅收。除了房地產稅收和城鎮土地出讓使用費以外,我國地方政府還有名目繁雜的各種收費,一般在幾十種,多的地方甚至超過百種。
我國房地產稅收(費)結構不盡合理,缺少系統規劃。突出地表現為:房地產保有環節稅負偏輕而流轉環節稅負偏重;房地產稅種設計缺乏系統性,稅種之間、稅費之間關系混亂;計稅依據不盡科學合理;房地產稅收的不公平性,這主要表現在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房地產稅負;房地產稅收與房地產價值變動缺少動態有機聯系。
物業稅當緩行?
記者:您認為,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方式、方法是什么?
叢誠:首先需要認清的一點是,雖然財稅制度對房地產施加了巨大壓力,但公共財政對住房保障投入長期以來卻是嚴重不足。因此,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就在于為住房保障服務,財稅政策應考慮如何適應支撐住房保障體系進行改革。
具體而言,要在系統理清房地產經濟活動不同環節稅種之間的關系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制度改革,統籌重新設計房地產稅種,盡量將各類收費改為單一性稅收,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體制。在同一環節既要避免重復征收,又要避免遺漏征收。稅種設計和稅負大小要在房地產取得、交易和保有的不同環節上形成有效銜接和平衡分布。住房市場運行具有單邊自我強化的特征,通過財稅政策的設計,要在住房市場中引入具有自動穩定器功能的規則機制。自動穩定器意味著財稅政策對普遍性住房保障機制的一種扶持。
記者:這次兩會期間,對樓市稅收政策最大懸念——物業稅的呼聲非常高,您曾經提出過不同的意見,現在有沒有改變?
叢誠:對住房征收物業稅,似乎已成了房地產調控的殺手锏。開征物業稅,試圖通過提高住房保有成本,擠壓住房投資行為,進而抑制住房總體需求,起到抑制房價作用。這一調控邏輯,與征收交易營業稅、轉讓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提高交易成本以抑制住房投資需求的思路有些類似。
但實踐表明,交易環節的稅收,由于容易在交易中轉嫁,調控作用大打折扣,反而抬升了房價。物業稅是住房保有狀態的稅收,雖不存在轉嫁機制,但與現行70年使用權的城鎮住宅土地出讓金制度存在根本沖突。
最為關鍵的是,若因調控之需而開征物業稅,在本質上將歪曲物業稅這一稅種的本意,物業稅在根本意義上,是政府公共財政透明化運作的產物,而這一基礎在我國尚未建立。從與國際接軌意義上來說,開征物業稅將會直接挑戰我國地方稅政的公開透明度。
將地方財政向公共財政轉變,促進地方財政更有效地發揮公共財政作用,生產出更多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為納稅者服務,必將遠遠超出因為房地產調控而去開征新稅種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