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紅塔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至少1名成員取得本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紅塔區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未滿35周歲離異(或喪偶)帶小孩)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三)申請家庭(2人及以上)現有(或已有過)住房建筑面積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25平萬米(含25平方米);
(四)屬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區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以下者)。
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出售給符合前款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烈軍屬。
申請家庭收入的核定。申請家庭上年度收入狀況,以單位或社區、街道核定蓋章為準。
(一)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區、街道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社區、街道蓋章。
申請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的標準核定。以申請人家庭現有(或已有過)住房建筑面積為核定的標準。
(一)按同一戶籍內的家庭人口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戶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均核定為該戶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如屬直系親屬中兩戶以上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家庭合并為一戶申購,按其家庭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二)申請家庭成員屬外地城鎮戶口的,其在戶口所在地已享受實物分房或擁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積一并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持紅塔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的一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由申購者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向區建設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 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戶口簿、身份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
(四)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
(五)結婚證(或離婚證)及計生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審核。區建設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受理憑單。區建設局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購條件的,核發《紅塔區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憑證》(簡稱《購房憑證》);經審查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申購人年收入和住房情況的審查工作。
公示。申購人名單經初步確定后,應在當地主要媒體、政府網站上以及申請家庭所在單位、街道、社區分別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面積等情況。公示后有異議的,由區建設局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并出具書面通知;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并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準。
辦理手續。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由區建設局確認申購資格,給申請人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手續。
第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上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字樣。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其首次上市交易的,按《玉溪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市政發〔2000〕2號)有關規定執行,并交納有關稅費。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后,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附記”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經濟適用住房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