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貸體系,支持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包括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高法院、高檢院、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下同)個人購買(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交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擔保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貸款擔保方式包括:
(一)房產抵押;
(二)權利質押;
(三)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 本辦法借貸關系中的有關各方:
委托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借款人:向受托人申請貸款的個人;
保險人:承保房屋財產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為貸款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受托人;
出質人: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受托人;
保證人: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交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
第六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在北京市購買自住住房;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經上級房改管理機構批準;
(五)提供受托人同意的擔保方式;
(六)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每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購買價款的70%,并且不得超過貸款抵押房產價值或各質押權利憑證所載本金的70%,同時不得超過委托人定期公布的最高貸款額。
第八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約定,可計算到借款人65周歲,同時不得超過25年。
第九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貸款期間如遇國家調整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到受托人處填報借款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及復印件;
(二)購房合同或意向書等有關證明文件;
(三)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同意貸款的信函;
(四)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售房單位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復印件;購買公房的,提供上級房改管理機構對“售房方案”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五)采用抵押或質押方式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權屬證明;
(六)采用保證方式擔保的,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證明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七)借款人在受托人處存有不低于全部購房價款30%的存款證明,或已交30%以上購房預付款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八)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貸款初審。
受托人對借款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其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表核驗;
(二)貸款額度和期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