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沒有告知房屋共有人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房屋產權轉讓給他人,房屋共有人將其告上法院。近日,崇義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與原告鐘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張某與原告鐘某是一家建材店鋪的合伙經營者,兩人按份各享有店鋪一半的產權。2007年12月23日,張某在沒有通知鐘某的情況下與第三人劉某簽訂一份《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將自己所享有的店鋪一半產權以12.5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劉某。后鐘某要求與劉某共同經營店鋪,雙方發生爭議,鐘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某與鐘某之間的《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無效。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某作為店鋪的共有人,在轉讓自己的份額時,沒有向該店鋪的共有人鐘某履行通知的義務,從而和第三人劉某簽訂了店鋪產權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有一半的產權轉讓給劉某侵害了原告的優先購買的權利,此轉讓行為應屬無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