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很多人進行農村房屋買賣后,被房屋出賣人起訴認定無效,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等因素,房屋現價或拆遷補償價格高于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農村房屋,有的要求與買受人共沾拆遷利益。那么,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嗎?
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該規定已經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是有條件的。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3、轉讓行為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與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轉讓。
司法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是如何認定的?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適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誠實信用,農村房屋買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目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關于農村宅基地流轉的規定皆為禁止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效力規范,不能以此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賣方在違規出賣房屋獲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拆遷補償等原因主張合同無效,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如確認此類合同無效,將嚴重損害社會的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社會根基,違反誠實信用的賣房者獲益,而遵守誠實信用的買房者卻蒙受損失,賣方贏得了訴訟卻要承擔高額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而買方獲得了賠償卻要面臨騰房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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