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在隔壁村子買了一處帶院的住宅,楊某雖手持公證處、房管部門出具的手續,但在法律意義上,這處住宅卻不屬于楊某,因為有悖于“房地一體”原則。
幾經倒騰把房子給倒沒了
楊某,是土默特右旗蘇卜蓋鄉美岱橋村村民,2002年3月,曾向住在土默特右旗溝門鎮威俊村的胞姐張某購買該村房院一處,內有混合結構正房128.34平方米,混合結構南房80.78平方米。同時經土右旗公證處公證,在土右旗房產管理所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產權變更到楊某名下,手續辦完后,楊某以為這下子就踏實了。
沒成想,事情卻在悄然發生變化。
同年,由于張某配偶王某欠本村范某等五位村民借款5萬余元,五人將王某告上法院,在執行上述判決過程中,經法院委托將王某居住涉案房屋評估作價為 55170元執行給范某等五人抵償所欠債務。2004年3月,范某等五人將涉案房屋以54000元價款賣于本村村民劉某,劉某辦理了蒙B××號房屋產權證。2008年1月9日,劉某又將該房院以59500元的價格賣于本案被告白某,同時將房屋產權證交付白某,雙方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白某購買此房院后,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了裝修。2007年12月楊某要求白某為其騰房,白某基于買賣合同拒不騰房,于是楊某以侵權為由于2010年3月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騰出房屋。
非同村人其買賣合同無效
審理后,土右旗人民法院法官龔宇星認為,涉案房屋位于土默特右旗溝門鎮威俊村,而原告楊某是土默特右旗蘇卜蓋鄉美岱橋村村民,在美岱橋村有住房。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即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可分割,房屋買賣必定涉及宅基地轉讓,依據法律規定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屬于威俊村農民集體所有,特定的村民、成員以外的人不能取得其使用權,且農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這一特點,村民基本上是無償或者支付較少的價款取得使用權,因此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轉讓,由此可以認定原告楊某與胞姐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土右旗人民法院將涉案房屋執行予范某等五位債權人,劉某是基于對法院執行的公信力而購買的涉案房屋,后劉某又將房轉讓給被告白某。由于五位債權人、劉某以及白某都系溝門鎮威俊村人,系列轉讓行為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因此其轉讓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既然原告楊某與張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那么原告就無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對于其要求被告騰房的訴請不予支持。被告白某基于合法買賣行為有權占有涉案房屋,其合法的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土右旗人民法院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農村房屋流轉“房地一體”
既然花了錢,辦了證,那為啥房子還不是自己的?
帶著楊某的疑問,記者采訪了土右旗人民法院法官巴斯琴。據介紹,本案中涉及農村房屋流轉,農村房屋流轉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受限于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雖然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是由于房屋無法脫離土地而單獨存在,二者無法分離,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房地一體”原則。農村的宅基地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物權形式,就所有權而言,宅基地應屬農村集體成員所有,這一性質決定了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法律規定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是讓農民保住自己的住宅,維護其生存權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違反規定私自流轉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