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主要講述在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是否有效的兩種不同觀點分析,雙方各有各的理由和依據,如果是你,你比較贊同哪一種觀點呢?
一、認為農村房屋買賣無效
因房屋是建筑在宅基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而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有一定限制。農村房屋買賣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此類行為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
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由此可見,國家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城鎮居民轉讓,城鎮居民購買農村住房的房屋買賣合同當屬無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村民購買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買賣合同,因違反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屬性,也應當認定無效。
二、認為農村房屋買賣有效
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否經過戶登記并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只要買賣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為有效?!逗贤ā返谒氖臈l第二款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房屋過戶登記行為是物權行為,房屋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權行為,進行過戶登記并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要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房屋買賣合同未履行完畢,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國務院 1999年和2004年兩個文件并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故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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